地产业是劳动密集型的行业,随着地产业近几年的蓬勃发展,地产企业的劳动用工关系问题也凸显出来。《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必然对地产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提出挑战,并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地产企业应积极调整用工形式和人力资源管理战略,以及早适应《劳动合同法》。
一、依法成立工会,必要时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很多地产企业以前没有成立工会,或者成立的工会流于形式,但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很多情况需要职工的参与,因此,符合条件的地产企业应当成立工会,由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由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参与制定规章制度等。
二、规章制度应合法有效
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录用、管理、激励职工的最重要的依据,在《劳动合同法》下则更加重要,规章制度则成为用人单位聘用胜任本职工作的劳动者,淘汰不合格的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与职工合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但很多地产企业因为员工数量多,流动性大,即使制定了规章制度也很少让员工签收,或者向员工及时的公示,这样可能会导致规章制度不生效或者对某些员工不生效。当地产企业要依据规章制度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时就处于被动地位了。
三、谨慎录用员工
由于地产企业员工流动性大,很多地产企业长期招聘和录用员工。《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招录人员时增加了一些义务,如如实告知劳动者的义务、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提供担保的义务等,同时《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期限、次数、工资标准等都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和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时都应符合这些规定。另外,很多地产企业以前在试用期内随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应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因此,地产企业在录用员工时应更加谨慎。
四、及时签订和调整劳动合同的内容
由于地产企业员工数量多,流动性大,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清理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修改劳动合同,如删除违法的违约金条款,增加告知义务条款等。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地产企业应根据自己的用人决策来确定解除劳动关系还是补充签订劳动合同。
五、及时调整用工形式
1、 建筑工人的用工形式。建筑工程需要大量的建筑工人,一方面,建筑企业自己雇佣大量的建筑工人,另一方面,建筑企业将部分劳务分包给其他企业。
(1)、采用自己雇佣的形式,建筑企业应雇佣有资质的员工承担技术岗位的职务,否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建筑企业可能要承担更严重的法律责任,如刑事责任。另外,建筑企业应为建筑工人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和缴纳社会保险,即使建筑企业雇佣的是农民工。建筑企业也可以考虑雇佣合法的派遣企业派遣的建筑工人。
(2)、采用劳务分包的形式,建筑企业应注意选择按资质标准注册成立的劳务分包企业。采用该形式可以使建筑企业免于承担用人单位的大部分义务。但如果建筑企业选择的是无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发生事故建筑企业将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2、销售人员的用工形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楼盘的时候往往雇佣大量的销售人员,销售旺季的时候,销售人员经常超时工作。但在销售尾盘或该楼盘销售完毕后下一楼盘销售前一段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就需要削减销售人员。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考虑采取弹性工作制,即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时工作制。但在实行这些特殊工作制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向劳动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同时企业还应注意该种用工形式下的劳动保护、工资制度等不违反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
3、保洁和保安岗位的用工形式。物业公司需要雇佣大量的保洁和保安员工。有些物业公司采用劳务派遣的形式雇佣这些岗位的劳动者。但《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而保洁和保安岗位对于物业公司不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岗位,关于这种派遣用工形式是否继续合法应予考虑。另外,物业公司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述的物业公司派遣劳动者。
作者:刘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