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法律咨询 2008年第5期-民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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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在实习单位受伤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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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必须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

· 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社保,公司依法担责没商量
· 债权转让必须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

在校学生在实习单位受伤如何赔偿

   某大学生于2007年8月,被学校安排到某公司实习,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某公司安排其协助机修师对机器设备的检查维护工作。同年12月19日下午,该大学生不慎被机器轧伤,某公司将其送市医院抢救治疗,经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但造成截肢,丧失了大部劳动能力和自理能力。某公司在该大学生住院时只出了10000元医药费,后再也不管不问。该大学生的亲属多次与某公司负责人交涉,要求支付医疗费,并要求兑现工伤福利待遇遭到拒绝。某公司认为该大学生是实习生,不属于某公司的职工,因此,不应该享受工伤待遇。现该大学生的权益如何维护。
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并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在校实习生实习期间受伤是否按工伤处理的问题出现争论。

    观点一、我国目前虽然还没有大专院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意外伤害,按工伤认定处理的明文规定,但这种认定符合国务院于2003年4月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宽泛工伤范围,同时也符合建立健全的劳动保险保障机制的要求。

    理由为:我国的法律、法规确实没有明文规定实习生属于工伤主体,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这里所称“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就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主体,实习生虽然不是该厂招聘来的合同工、固定工、临时工,但属于学校安排到该厂边劳动、边学习的实习生,应属不同用工形式、不同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因此,实习生也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主体,实习生在工作中遭到伤害,如果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同样应当认定为工伤,并应获得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

    观点二、目前我国法律对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并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实习生的身份是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能适用《劳动法》处理,不能通过工伤赔偿制度来获得赔偿应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赔偿处理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的主张权利。

    理由为:实习生的身份是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学生是受学校安排到实习企业工作,获得工作经验,实习是学生学习阶段的延伸,因此不能适用《劳动法》处理,不能通过工伤赔偿制度来获得赔偿。

    律师观点:

    本律师倾向于后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中也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也没有规定实习生伤亡事故可以参照工伤认定及处理的规定。该条例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规定,只有属于工伤事故范围的职工,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损害的赔偿请求。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条规定,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由此可见,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主体作了明确的规定,而在校学生并不具备这些“劳动者的条件”,他们在企业实习期间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并不是我国《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者,不属于工伤保险赔偿的对象,相应地他们在实习过程中受伤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主张权利。

作者:孟令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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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必须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

   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权内容,债权人(转让人)将其债权转给第三人(受让人),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债权转让时,有的债权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债权受让人就自己或者由其他人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这种通知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

   笔者认为,通知债务人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1、签订三方协议;2、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确认;3、债务人在债权凭证上签署“已知债权转让”;4、无法当面送交债务人的,可由债权人用特快专递方式通知,但是最好在填写材料内容时将债权转让事宜简要说明,以便将来作为证据使用。

作者:尼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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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社保,公司依法担责没商量
    案件回放:
    刘某,某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员工,2007年3月即到公司工作(工种是木工),工作时间为5:00至18:00,公司至今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月薪2000多元。

    2008年2月春节后,在上班时间且在单位安排的工作地点协助其他工作人员清理室内物品时,登梯取物突遇梯子断裂致刘某跌落地面,经诊断腿骨骨折,入院手术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该笔费用已由公司为刘某支付,现刘某已办理出院手续回家休养。

    2008年4月,距刘某事故发生已2个月余,公司却未向劳动部门为刘某申报工伤,也不同意给予刘某工伤待遇,理由是刘某确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受的伤,但是他没有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即公司让刘某做甲工作,而刘某实际做的是乙工作,故公司从人情关怀角度只愿意支付一点补偿费,而不是给予工伤待遇。

    焦点问题:

    本案中,公司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案件评析:

    一、刘某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如果刘某被认定为工伤,则刘某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相应待遇。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刘某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应当要求进行工伤认定,进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公司至今未与某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自2008年2月起按刘某月工资的2倍向其支付工资。

    三、刘某的工时超出我国法定每日8小时工作时间,可依法向公司主张加班费。

    四、刘某有权利向公司主张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作者:尼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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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必须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

    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权内容,债权人(转让人)将其债权转给第三人(受让人),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债权转让时,有的债权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债权受让人就自己或者由其他人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这种通知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

    笔者认为,通知债务人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1、签订三方协议;2、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确认;3、债务人在债权凭证上签署“已知债权转让”;4、无法当面送交债务人的,可由债权人用特快专递方式通知,但是最好在填写材料内容时将债权转让事宜简要说明,以便将来作为证据使用。

作者:尼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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