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刘某,某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员工,2007年3月即到公司工作(工种是木工),工作时间为5:00至18:00,公司至今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月薪2000多元。
2008年2月春节后,在上班时间且在单位安排的工作地点协助其他工作人员清理室内物品时,登梯取物突遇梯子断裂致刘某跌落地面,经诊断腿骨骨折,入院手术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该笔费用已由公司为刘某支付,现刘某已办理出院手续回家休养。
2008年4月,距刘某事故发生已2个月余,公司却未向劳动部门为刘某申报工伤,也不同意给予刘某工伤待遇,理由是刘某确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受的伤,但是他没有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即公司让刘某做甲工作,而刘某实际做的是乙工作,故公司从人情关怀角度只愿意支付一点补偿费,而不是给予工伤待遇。
焦点问题:
本案中,公司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案件评析:
一、刘某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如果刘某被认定为工伤,则刘某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相应待遇。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刘某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应当要求进行工伤认定,进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公司至今未与某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自2008年2月起按刘某月工资的2倍向其支付工资。
三、刘某的工时超出我国法定每日8小时工作时间,可依法向公司主张加班费。
四、刘某有权利向公司主张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作者:尼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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