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法律咨询 2008年第5期-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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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引进技术应重视专利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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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中有“专利” 不愁“无贷款”

· 解读TM和?
· 网页被抄袭该如何维权

企业引进技术应重视专利检索

    案例:

    2000年,从事生物领域研究的某企业从某大学生物研究中心花费巨额资金购买了一项研究成果,在此期间,该大学明确表示此研究成果在国内外仍属空白,,因此该企业决定引进此技术,并很快将其作为主打产品投入生产.

    一次偶然的机会,该企业得知,通过专利检索的方式可进一步了解目前国内外相关技术主题的研究成果,做到“知己知彼”,避免在竞争中处于被动状态。通过我国专利数据库、WIPO专利检索数据库、欧洲专利数据库、美国专利和商标数据库等主要大型数据库检索后得知,国外在上个世纪90年代已(经)有多篇专利文献介绍与此研究成果相近甚至完全相同的专利。

    对于国外的专利技术,如没有在中国申请专利保护,该项技术在中国就属于公用技术,即任何人或任何单位都可以免费获取该项技术。当时转让方只是口头承诺该项技术处于相关行业的领先地位,该企业未能找得到充足的证据证明转让方违约,只能吃哑巴亏,拿钱买了教训。

    法律分析:

    1、专利保护具有地域性,即在哪个国家申请专利,受到到哪个国家的保护。根据《专利法》,如果只在外国获得专利而未在中国申请专利,不受中国专利法的保护。

    2、根据《专利法》,在国外已经公开授予专利权而在中国未申请专利保护的技术在中国属于公用技术。任何人可以在中国免费使用、生产或者销售这种技术。

    3、根据《专利法》,某项技术已经通过国外专利文献上公开,这意味着,在中国此项技术已丧失新颖性,并永久不能获得专利保护。所以,在中国的范围内使用该项技术,不用担心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律师提示:

    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技术难题攻关,进行技术贸易,引进技术前,应进行必要的、全面的专利检索,因为:

    1、通过检索,可以了解该技术的法律状态,避免花大笔冤枉钱购买本来可以免费获得的公用技术。

    2、通过检索,与本领域内已有专利技术相对比,可以更合理、更科学确定受让技术的价值。

    3、通过检索,可以了解本领域内技术的前沿动态和法律状态,避免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开发出来的技术,却因侵犯他人专利权而不能投入应用。

作者:王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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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中有“专利” 不愁“无贷款”

    据南京日报报道,南京利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将3项发明专利和1项实用新型专利,以682万元的评估值质押给南京银行,获得200万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这是国内首笔无资产抵押、无第三方担保的发明专利质押贷款。
企业如何最大限度的利用自主拥有的专利权?可以借鉴南京这家公司的专利质押贷款的做法。专利质押贷款,不但使公司获得更多的流动资金,也能增强企业自主创新动力,同时保障了先进技术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带来经济利益的回报。

    法律依据:

    随着《物权法》的生效,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问题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物权法,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律师提示:

    1、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为质押物贷款的前提是,企业必须具有处分该知识产权的合法权利。

    2、虽然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可以同时作为质押物,但是必须以价值较高的发明专利为主要标的。像容易被侵权的外观专利、可替代性强的专利产品,不适合贷款质押。只有专利技术还没有投入生产的专利,由于很难确定该专利的价值,也不适合贷款质押。

    3、不同的银行对知识产权的财产权评估作价的方法、标准以及准贷的门槛不同,各企业拟贷款前,应先充分调查后,再做决定。

    4、根据物权法,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一般质权的生效以交付为准,以知识产权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所以,签订贷款合同后,应及时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权自登记时生效。

    5、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除非经质权人协商同意。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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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TM和®
   “TM”是“商标”的英文“trademark”的缩写,“®”是“注册”的英文“register”的缩写。“TM”和“®”都起一定的提示性作用,通常它们出现在一些标志的右上角或右下角。

    美国等国的商标通常加注TM,表明声明该标志是作为商标使用,但并不一定是指已注册商标。而“®”则表明该标志已经是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两者在商标的保护范围上不同的。

    TM与®是不同国家的商标标记,没有特别的关系。但也有一些国内公司不了解法律规定,一味模仿美国公司,在商标上使用TM标记。也有人指出,“TM”表示的是该商标已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并且国家商标局也已经下发了《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即《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是使用“TM”标识的前提。其实不然:我国法律对?的使用有明确的规定,但对TM的使用和管理没有规定,只要是经营者想告知他人某标志是其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无论该标志是否申请商标注册,都可以使用“TM”标识。

    但必须明确的是,在我国TM标识的商标如果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则构成对其商标侵权,也会受到处罚。另外,“TM”标识的商标如果不及时注册,其他企业抢注了这个商标,那么他人抢注的商标正式注册后,此企业也不能再使用这个带“TM”标识的商标,否则就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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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页被抄袭该如何维权

    信息社会里,网页已经成为大多数企业的营销途径,也成为部分企业盈利的主要手段,设计美观、内容丰富、别具一格的网页总会给消费者耳目一新的感觉,从而达到营销的目的,为企业盈利带来更多的机会,也正因为如此,网页如被抄袭会给原网页所有人带来不小的损失。当自己企业的网页被抄袭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企业网页被抄袭的事实在法律上可能会引起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分别是不正当竞争关系和对网页著作权人侵权关系,网页原创者可对抄袭者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也可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

    一、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应了解的知识

    1、法律依据:

    根据《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网页作为企业产品或者服务质量或者特色宣传的一种途径,抄袭者如果擅自抄袭该网页,包括网页中的特色宣传部分、版页设计、使用或者相近似的产品或服务名称等,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该法第二十条,网页作者如因抄袭行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可向法律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2、举证责任:

    在不正当竞争之诉中,举证责任主要由网页作者承担,举证内容:(1)抄袭者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2)该不正当竞争行为给网页作者造成了损失以及具体的损失金额。

    这就要求网页作者在发现抄袭行为时,及时搜集相关证据,可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和保存该证据。

    3、法院支持的损失计算标准

   (1)网页作者因抄袭行为受到的具体损失;

   (2)网页作者损失难以计算的,依据抄袭者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所获得的利润计算;

   (3)网页作者不提供前两种计算方法的证明,赔偿损失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应了解的知识

    1、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抄袭者未经网页作者许可擅自复制其作品的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著作权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要求抄袭者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举证责任:

    网页制作者只需证明自己对该网页拥有著作权,以及他人正在使用自己的网页。

    3、如担心诉后抄袭者可能会销毁证据的,可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措施。

    4、诉讼进行时,可申请法院责令抄袭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

    5、法院支持的损失计算标准:

   (1)网页作者因抄袭行为受到的具体损失;

   (2)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网页抄袭者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3)网页作者的实际损失或者抄袭者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两种诉由相比,后者更有利于保护网页作者的权利。

   (1)侵权之诉中,网页作者的举证责任相对于不正当竞争中的举证责任较轻。

   (2)侵权之诉中,网页作者在法院受理后判决前,可申请法院责令抄袭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 可及时有效地保护作者的权利。

   (3)侵权之诉中,网页作者可在诉前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利于及时搜集到相关证据。

   (4)不正当竞争之诉中,如果网页作者不能证明实际损失以及抄袭者违法所得时,法院将不支持赔偿损失请求;侵权之诉中,网页作者在无法证明实际损失或者抄袭者违法所得时,仍可得到50万元以下的赔偿。

   如网页被抄袭,建议网页作者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抄袭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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