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法律咨询 2008年第5期-企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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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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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如何在中国成立外商独资企业

·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之法人治理篇(一):有限公司在制定章程中存在的问题
· 融资后的法律困惑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条件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该条规定了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制度,也是《公司法》保护小股东利益的一种方式。但股东在适用该条要求解散公司时并非轻易能从法院获得胜诉的判决。因此,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时需要提供非常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符合解散条件。
    一、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达到这一条件的情形有:公司事务陷入僵局,公司内部决策和经营管理机制运行瘫痪,股东会或董事会因股东或董事之间的相互对抗,而无法有效召集或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股东或董事滥用权利,严重剥夺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公司财务的管理或处分显著失当等。法院通常会审查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关于公司必须处于亏损或严重亏损状态是否作为解散的条件之一现在尚无定论,各个法院掌握的尺度也不完全一样。各个国家对于这一点的立法也不完全相同。

    二、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关于这一点,股东提供证据证明的难度较大,主要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为是对公司未来发展情况的预计,法官主要是根据现有的证据判断将来可能的情况。如公司现在签订的未履行合同情况,公司签订的类似合同已履行的情况及对受害股东的影响等。法官判断是否构成“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常也会看是否会因为公司资产不断减损导致股东投资遭受不应发生或本可避免的重大亏损。

    三、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根据字面理解,该条件是指穷尽其他所有途径都不能扭转公司的局面,似乎将股东采取其他途径作为请求解散的前置程序。但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并未机械的要求受害股东确实穷尽了其他所有途径才判决解散。因此,关于这一点在司法裁判上仍无定论。

    另外,法院会切实审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困境的现实可能性。法院需进行必要的司法调解,要在最广泛的层面上,全方位地找寻扭转公司经营和管理困境的其他途径,客观评定通过其他途径对于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困境的现实性。只有在公司确实无法走出管理僵局和经营困境,才可以判决解散公司。

   四、除此之外,法院也会综合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由于公司的解散涉及其他股东、债权人及员工等各方面的利益,社会影响比较大,而公司维持是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即使公司的状况满足了上述条件,法院一般会先责成召开股东会等形式确定公司管理是否确已处于僵局状态,即公司内部决策和经营管理机制运行瘫痪,股东会或董事会因股东或董事之间的相互对抗,而无法召开或能召开但不能形成有效决议。

   法院也会先组织各股东进行调解,看是否可通过转让出资等形式打破僵局等。

   另外,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股东是否存在过错也会影响法院的判决。法院不会允许对形成公司僵局存在重大过错的股东通过诉讼来轻易达到解散公司的目的。否则,就与本条立法目的相悖。

   可见,法官对于股东依据该条要求解散公司的诉讼司法裁量权比较大,除了审查证据外,法官将综合考虑其他因素作出裁判。

作者:刘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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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如何在中国成立外商独资企业

    一、进行前期谈判,确定拟投资的项目
    外商拟在中国投资,应首先确定投资的行业和方向。根据投资的方向寻找合适的目标项目,并进行前期谈判。在达成初步意向时最好签订意向书,然后准备注册成立外商独资企业。具体的程序要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但外商在投资前应明确以下事项:

    1、 了解最新的中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根据投资主体、投资目的等具体情况来确定投资方向、投资金额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经常根据国家的发展规划、经济政策等宏观经济情况进行调整。而不同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将影响外商独资企业注册成立的程序和花费的时间。

    2、 根据投资方向、拟投资的项目来确定外商独资公司成立的地点。外商应了解该地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具体政策及各级发改委和外经贸局的具体审批权限和程序。

    3、 外商可委托境内任何自然人代为办理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手续,只要外商出具委托书即可,无需委托专业代办机构办理。

    4、 外商应就拟投资地点的外商投资具体法律、政策、实际操作程序等事宜咨询专业的律师,充分了解拟投资地点的法律环境。建议外商委托专业的律师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以减少外商投资及注册外商独资企业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具体程序:

    1、确立办公场所。有些地区对于外商独资企业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有限制性规定,外商在确定这些场所时应遵守这些规定。

    2、工商局办理名称登记。外商应先到工商局进行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外商需要事先确定拟成立公司的中文名称,也可以另外确定英文名称,但英文名称不作登记和备案,也不予保护。中文印章上可同时印有英文名称。

    3、编制科研报告,提交相关的文件,由市外经贸局核发批准证书

    4、到工商行政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到其他相关机关办理企业必需的登记证书等。

    5、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银行开户手续等。

    三、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

   (1)、投资者主体资料:身份证、通行证或护照复印件一式5份,原件备核;(经所在国或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并经我使领馆认证)

   (2)、项目申请书

   (3)、企业申请表

   (4)、办公场所、厂房或土地使用手续(租用需提供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和租赁协议)

   (5)、可行性研究报告

   (6)、企业章程

   (7)、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8)、投资方资信证明(原件2份和复印件):投资者境外的开户行出具(资信额或存款余额应不低于其在中国的投资额)

   (9)、董事委派书、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身份证、通行证或护照原件和复印件)、照片,履历。

作者:刘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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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之法人治理篇(一):有限公司在制定章程中存在的问题
    现在成立一家经营范围无需特殊审批的有限责任公司很快很容易,我们也经常会看见几个亲戚朋友几天前凑在一起筹划开个公司,几天后就是一家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了。在工商局注册公司有固定的流程,需要提供必需的材料,工商局也会提供这些材料的范本给申请人作为参考。这样虽然使申请人成立公司很方便,但也给成立后公司的经营决策留下了隐患。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公司章程格式化,容易造成公司僵局或者公司失控。

    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时,由于各出资人互相比较了解,关系很好,往往缺少对未来合作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充分预见,制定章程时,大量抄袭法律条文,或者使用公司登记机关置备的章程格式和有关机关发布的章程指引,而这些章程内容大部分也是简单的抄袭法律条文。这导致了各个公司章程的雷同化。而对于公司法允许出资人另行约定的内容也不作特别约定,如股东会的职权、董事会的职权、监事会的职权、总经理的职权及其议事规则等内容。

    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各股东只有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互相信任,公司经营和管理才能处于良好状态。但如果各股东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矛盾(这种情况经常出现),由于公司章程的格式化,无法有效的解决各股东发生矛盾时出现的问题,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决策,甚至导致公司走向僵局或者个别股东对于公司的完全失控。

    以下列举几个有限公司的章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

    1 公司章程中对于挂名股东的权利没有限制。挂名股东享有与其他股东相同的权利,在股东之间发生矛盾时,其他股东想以挂名股东未实际出资等未实际履行股东义务为由限制挂名股东的权利,但其他股东的这一目的很可能落空。

    2 公司有两名股东,各持50%股权,在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进行表决时,无法形成有效多数的表决结果。

    3 董事会、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的权力过大,造成委派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的股东实际上完全控制公司的局面。

    4 公司股东、董事对于与表决事项存在重大利益冲突时的表决权在公司法以外未规定回避制度,导致公司股东、董事为了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

    一个公司的章程相当于一个国家的宪法,当股东之间或公司内部发生纠纷时,当事方除了依据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以外主要依据的是公司章程。因此,制定一个适合某个公司的章程必将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使公司能够长远发展。

作者:刘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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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后的法律困惑

    有一位搞技术研发朋友甲某,三年前与几个伙伴辞掉令人羡慕的工作,开始了雄心壮志的创业历程,注册了创业型的A公司。经过两年的发展,哥儿几个的技术优势得到了极大发挥,不仅研发出了喜人的成果,产品刚投放到市场就看到了巨大的潜力,哥儿几个将成果注册成了A公司的专利,并且准备大显身手大干一翻。可是,资金的窘迫成了他们的心病。

    产品有优势,市场有需求,但就是缺少资金,怎么办?面对无限诱惑的市场,哥儿几个想到了融资。在银行不同意贷款,个人借钱困难的当口,有一家大型的投资机构进入了他们的视野。没有任何悬念,也没有任何阻力,该大型投资机构用2000万美元买断了他们在A公司的全部股份。三五个人用两年的时间换来2000万美元的回报,对于这几个白手起家的知识分子来讲,是做梦也没想到的。而且,收购协议约定,该大型投资机构用其控股的B公司的20%股权(价值2000万美元)来支付他们的收购对价,而让B公司成为A公司的全资控股股东,甲某等人成为B公司的股东,并继续主管A公司的经营。有了资金的支持,A公司的业务很快蓬勃发展,并迅速在同业中取得了龙头支配地位。B公司决定引进战略投资者,并计划将公司改组后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紧接着的问题是,甲某等人不能再控制A公司,而且其在B公司的股份被逐步稀释,甚至有的人不得不退出在B公司的股份,而得到的回报不及原置换价的十分之一。按这种方式离开,原来2000万美元的收购价能兑现的不及200万美元。更为重要的是,所有的技术方法和产品已经注册成为A公司的专利,甲某等人即使离开B公司和A公司,也无法再续前业,而不得不去从事另一个自己本不熟悉的行业。这种结果让甲某等人感到非常困惑,并向我寻求法律上的救助。

   实际上,不单甲某等人如此,许多创业者都是如此:他们懂得技术操作,懂得资金对其技术转换为生产力的重要作用,但他们却不懂得资本运作和公司治理的游戏规则,甚至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意识。吃的这种亏,不是现在才吃的,而是从一开始签订融资协议时就注定要吃亏的。前不久我提到的微软并购雅虎案对杨致远、马云等创业者的影响,与这位朋友遇到的问题实际有相似之处。

   在此,我觉得有必要再次提醒那些急需融资的创业者,一定要注意公司运作的游戏规则,在之前的法律操作方案中做好风险预防,而不要等出现了问题再来困惑或者不可思议。在很大程度上,法律保护的智者,指的是那些具有超前法律风险意识而且懂得通过专业法律人士在行动前运用法律规则的智者。

作者 :邱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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